奇番炒作明星绯闻和娱乐八卦要注意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自:奇番网     发表于:2019-09-12 19:24:37     浏览:100次 关键词:炒作明星绯闻和娱乐八卦要注意了 mdash mdash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炒作明星绯闻和娱乐八卦要注意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1

2019年9月10日,全国第35个教师节之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规定集中规制当下突出网络治理难题,要点、亮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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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注意规范自身网络发布行为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2条2款规定,网络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涉及主体非常广泛。

在网络生态行为具体规制对象上,《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通过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行为规范,达到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的目标。

因此,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可能受到《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的规制,应注意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的规定。


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不良信息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5条、第6条鼓励发布弘扬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符的内容,禁止发布违法的信息,具体内容见规定,要点在于第7条,不得制作不良信息,重点来说:

炒作明星绯闻和娱乐八卦需注意

其中,国家一直都打击以炒作明星绯闻和八卦的网络账号,执法依据主要是《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类宽泛规定,《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7条4款明确规定了不得制作“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娱乐八卦的”的不良信息,执法有了明确的依据。

“微商”等社交电商将面临“洗牌”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7条3款规制“宣扬炫富拜金、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不良信息,故在朋友圈或网络宣传“一夜暴富”、“喜提XXX”等微商等社交电商发布这类信息的行为将会受到扼制,这意味着这类微商营销方式或将逐渐改变,市场竞争格局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在合规压力下,这类微商面临新一轮洗牌。

“标题党”将受到限制

依靠标题吸引流量的行为是常用的营销的手段,经常也可以在今日头条、UC和个别微信公众号看到这类信息,但内容与标题无关,或“卖广告”,“卖公众号”,“卖商品”等。《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7条8款规定不得发布“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不良信息。

此外,不良信息还包括带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诱惑的,展现血腥、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宣扬低俗内容的,调侃恶搞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最后,还有兜底的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等破坏网络生态内容的。

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义务加重


2014年至今,国家网信办陆续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基本建立了一套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在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理、谣言处置的机制。

但此次,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意在整合前述规定执行经验,统一执法尺度,要求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网络谣言处置、网络黑产线索处置等制度,网络黑产首次出现在部门规章规范。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要设置网络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亮点是《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13条、15条还规定了算法技术运用要符合健康生态要求,强化总编辑责任制,全面纠正算法和机器审核的缺陷,不断强化人工运营和审核,给用户自主选择的机制。

四、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网络生态中,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因素的影响,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要求不得发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而言,《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规定提供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及其他各类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意味着从事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要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合规,从事广告投放业务时更要重点审查。


五、规制网民“网络暴力”、“流量造假、劫持”等行为


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的事件时常发生,《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22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被明确的限制。

此外,流量造假和流量劫持等操纵网络的行为层出不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虽有相应的规制进行检查和处理,但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25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层面稍显不足,其仅40条笼统规定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不排除后续正式发布的规定会有所调整。

六、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执法趋严,执法机构不再“各自为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环境治理方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很多规范并进行相应的执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难以令人满意,2014年国务院授权国家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国家网信办制定大量规范,依法治网脚步趋紧、执法趋严。

在网络生态治理上,国家和地方网信办要牵头制定治理规范,除此之外,根据《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第3条规定,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第33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生态治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32条规定,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

由此可见,在具体执法上,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主要是监督管理工作,但必要时可以单独开展专项监督和监查职能。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见http://www.cac.gov.cn/2019-09/11/c_15697299398973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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