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报道的逻辑关系……
◆◆01◆◆闲翻微信,朋友圈一篇央视财经公号推送的《连踩两颗年度大雷,连累29个IPO项目暂停!瑞华审计为何“失灵”了?》。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奇番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QFanW谢谢大家支持!
485看完之后,感觉如鲠在喉的难受。7月11日,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第二次报道了康得新事件的最新进展,并在微信公众号刊发相关报道。
央视作为国家级媒体,标题中“840万与119亿”、“审出假账”、“帮凶”这样强烈带有隐喻、对比等文学修辞手法的字眼,有点意外,更让人一身冷汗……
开篇摘要以醒目的红色字体并加黑突出显示,一举“惊爆”视线。
好吧,首篇报道中只有二级标题采用红色字体,正文部分重点内容以黑体加粗编排,类似这样的:
“瑞华被立案调查”红字加粗,央视财经亮的红灯,有点突兀啊!
接下来是记者采访瑞华所的视频,时长1:43,“看到人员进出,一切如常”。
记者对于郑龙兴“仍在正常工作”好像很吃惊,被立案调查的涉事注册会计师怎么还能继续工作呢?不应该是那种停职、配合监管机构吗?
好吧,这又不是警察蜀黍的立案调查,不需要关禁闭,也不需要停职反省之类的。记者想多了就是……
接下来的报道逻辑更让人匪夷所思,有失国家级媒体的水准。
“那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如何让上市公司虚假的财务报告过关的?他们是否应该对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呢?”
第一个问题明显属于审计的报告流程及专业领域规定,如果想让观众了解真相和细节,直接现场采访瑞华深圳分所的相关专业人士好啦,或者采访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解释一下也行。
而记者没这么做,文稿只说审计收费额,明显答非所问嘛,况且审计费用再次用红色字体加黑显示,题目的一塌糊涂。
关于第二个问题,律师解释的没毛病,就是《证券法》条文的通俗化表述,但其中的限定条件可能过于绕口,不知道记者能否真实领会律师的解答,反正是第二个问题就这么过去了。
接下来采访莲花资本顾问董事总经理关于审计责任的话题(隐含的逻辑是否已经认定瑞华有责任,或者只是知识普及),更显得逻辑混乱。
杨姓董事用了“它其实……,所以……,所以……,…情理之中…”这样的回答,暴露了其对审计责任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既然你都认定“所以它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证监会还调查啥呀,直接处罚瑞华得了!证监会既然没调查结束,你凭什么就“所以它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要经过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的,你哪来的“清理之中”嘛!
唉,记者也是,也不采访一个懂行的,让人笑话了不是……
接下来记者又对瑞华近几年遭受处罚深度挖掘,“为什么屡查屡犯?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当然,还是红字加黑。
文中提到“一些上市公司表示将重新考虑审计业务”,论据就是接下来电话采访瑞华所某客户负责人的录音。看完很是纳闷,这个客户说的有前提条件的,“如果……最后结果肯定要考虑”。
在监管机构尚未结束调查之前,客户没有更换审计机构的意思表达呀,记者怎么就得出“一些上市公司表示将重新考虑审计业务”的结论了呢?逻辑不通嘛。
接下来那位私募董事又说话了,表达的还是一塌糊涂。明明说的是瑞华被处罚的事情,扯什么“审计行业”,这样以点带面式的全盘否定,全国人民都不会答应;口口声声“可能……可能……”,就事论事好不好,一切皆有可能!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力度这个话题,编辑再一次运用红字加黑这个方式表明立场---“这样的惩罚力度,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然后以刚才那位律师的话语来自圆其说。
这一部分有明显的逻辑缺陷:第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和投资者保护有关系,但不是绝对的因果关系。律师上面不是说了,审计机构“应当就其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谁的责任大就处罚谁都一点,这是法律规定,不能随心所欲;第二,编辑说的是国内处罚力度太轻,律师说的是国外投资者保护的处罚措施,国情不同、法制环境不同,没可比性呀。国外还有《萨班斯法案》呢,论点与论据毫不搭嘎,观点从何而言?新闻报道以“财经短评”结束,看看这些文字里所流露的愤怒。直接引用“惯犯”、“累犯”、“前科”这样的法律用语,编辑混淆了“罪与罚”的区别,也很可能不了解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差异!证监会的处罚也没有把瑞华说为“罪犯”,未经司法机关审判,哪能这么随便给人定性?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笔者是赞同的,那就站在客观的立场,用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逻辑,来体现国家级财经媒体应有的专业风范。
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文章末尾来了这么一句,我还以为是广告呢,猛戳之后才发现手指很疼,不是广告,貌似绕梁三日的画外音吧……
看把人家气的,瑞华你也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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