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番财经大事洞察|浅析美国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自:奇番网     发表于:2019-07-24 17:40:01     浏览:100次 关键词:财经大事洞察 浅析美国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

财经大事洞察|浅析美国和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

香港《破产条例》是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而制定的,债务人的主体身份包括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所有个人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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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到法院作出破产令;第二个阶段为法院作出破产令,到破产期满后法院作出破产解除令。

(1)破产申请主体

香港《破产条例》规定,不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亦可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可以就一笔或者多笔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到期债务中的某笔债务数额或某几笔债务总额必须大于或等于1万港元或某个已事先约定的金额;该到期债务经过审计确定,并且没有经过抵押;该到期债务存在债权人不能清偿的可能性。

债务人只能因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提出破产申请;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情况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债权人的详情、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的详情、债务人资产的详情以及其他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所负债务的数额不受限制,没有最低债务数额。

(2)个人破产财产范围

香港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破产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破产宣告后其作为破产人的地位未解除前所取得的财产,及从破产时间开始至破产人身份解除期间其可依民事程序追逃的财产。

但破产财产有以下例外情形获得豁免,如工作和生活的必备品:破产人在受雇工作、业务、或职业中为供其本人使用必须有的工具、簿册、车辆及其他设备项目;为满足破产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家庭需要而必须有的衣物、寝具、家具、家居设备及供应品。

(3)破产人的义务和影响

在破产令作出以后直至破产解除以前,破产人必须如实披露其破产和变现资产及收入状况。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将免受直接的债务压力,并有权保留破产期间取得的一部分收入以支出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其余下的全部收入将交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如被发现有任何行为违反其法定义务,则可能收到法院的处罚:

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职业方面,破产人也将受到限制,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些职务,如律师、会计师、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绅士(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

生活方面,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4)破产解除令

就以前从未被判定破产的人而言,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年;就以前曾被判定破产的人而言,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5年

破产期间届满,法院将作出破产解除令。破产解除令作出后,债务人可以据此免除之前全部债务,但不包括破产人参与的任何欺诈或其他违反合约而招致的任何债务,因任何罪行而遭施加的罚款,因造成他人身份损伤或任何法定的或合约订明的或其他职责作出的损害赔偿,以及破产人需偿付除其破产案中可证债务的其他破产债务等。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破产法立法上采用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即破产法立法权属于国会,由国会制定统一的《美国破产法典》,但具体适用上,州法律可对部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拥有选择权,其中适用于一般个人的破产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美国破产法第七章规定的资产清算,在这种形式下,债务人的资产除少部分生活必须品以外,全部被拍卖,拍卖所得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种是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债务延期偿付法,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偿付债务。

(1)个人破产申请主体

美国个人破产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

美国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混合债务人,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2)资产清算法的个人破产财产范围

第一种资产清算式的破产方式下,债务人除可保留一部分财产作为维持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须的用品外,其余资产均遭清算及拍卖。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就可以停止偿付所有债务,债权人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不可继续向债务人采取任何收债行动,包括不许继续要工资或打电话催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庭批准后,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被注销,但其破产记录会在个人信用记录里保存十年,期间除非得到法院允许,否则个人无法获得额外信用。

美国采取固定主义,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时间期限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之时。债务人的财产变成破产财产后,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即失去对其的控制,而暂时由托管人代替债权人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权利。但凡是清算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归债务人所有,而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以下情形除外:清算申请提出后180天内债务人所继承或有权继承的财产、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或类似收益、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或类似收益。

美国规定了自由财产制度,获得豁免的财产债务人能够自由支配,以保证其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求,具体包括:

房产:不超过15000美元的用于居住的房产或墓地;

保险:医疗及失业保险,8000美元以下的人寿保险,未到期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等。

养老金:用于维持生活的养老金收益。

动产:不超过2400美元的车辆,不超过8000美元的动物、粮食、衣物等日常物品,不超过15000美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公共补助:公共援助津贴、社会保险收益、退伍费、犯罪受害赔偿金等。

从业工具:不超过1500美元的器具等。

其他:不超过7500美元的财产权收益。

(3)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即债务延期偿付法

在统一的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即债务延期偿付法。破产法第十三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有一定的固定收入,且非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27万美元,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80万美元。这类债务人一般有偿还能力,只是暂时债务过高,无法一时还清。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同意在三年内还清全部或部分债务,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还清债务。

海外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给欠债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对债务人形成了法律上的保护机制,同时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债务的部分免除可以减轻其债务负担,使其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脱掉“老赖”的帽子,不至于因为背负无法偿还的债务一蹶不振;债权人也能得到了债务人能力范围内最大比例的补偿,并且之后债务人的“东山再起”可能为债权人带来比之前更加丰厚的收益。

(2)个人豁免财产范围因地而异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虽然与美国的法律体系不同,我国无法在破产法的具体适用上给予各省决定权,但各地方法院可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为具体的个人豁免财产范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个人破产司法执行程序。运行一段时间后,该等司法实践经验也可以再反馈用于我国未来的破产立法,可借鉴用于制定破产法典中的个人豁免财产范围条款。

(3)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就先后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债务人本位阶段,并最终发展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并重的第三阶段。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应吸取他国经验,要注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公平正义,并注意顺应时代的经济特征,比如,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可予以适当免除;但个人消费债务(包括银行消费贷款、信用卡账单、花呗账单等),不应豁免。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债务人理性消费,鼓励个人创业,既要通过惩罚申请破产防止过度借贷消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债务人有必要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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